第六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一)绩效目标设定。由各高校在本年度3月底前根据本校实际工作任务填报绩效评价预期目标,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
(二)绩效自评。各高校在年度终了后,准备相关资料,根据指标体系内容和报告范本,填报绩效评价指标实际完成目标情况,撰写自评报告,并于三个月内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三)自评报告审核。自治区教育厅对自评报告内容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对部分学校和部分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定学校绩效指标评价分值,在一个月内形成学校绩效评价结果。
(四)重点绩效评价。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和专家参与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并对绩效评价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六条 各高校自评报告内容和绩效目标体系实际完成情况填报应实事求是,如审核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在评价得分中扣5-10分。
第十七条 本级各高等学校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绩效评价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