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绩效评价职责分工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各高校经费支出绩效评价的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完善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二)负责组织各高校开展经费支出绩效评价;
(三)负责督促各高校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工作,对绩效运行监控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审核绩效评价预期目标和自评报告;
(五)负责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运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条 各高校负责本学校经费支出绩效评价的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学校经费支出绩效评价预期目标;
(二)组织实施本学校绩效监控工作,对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监控,及时纠正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中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管理行为和资金拨付行为,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三)组织开展本学校经费支出绩效的自评。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高等学校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