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自治区本级高等学校经费支出绩效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自治区本级高等学校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8〕188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新财预〔2018〕15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费支出绩效评价是指各学校和自治区教育厅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学校经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是自治区本级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高校)。各高校是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对各高校绩效评价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三)权责对等原则。依法落实各高校执行主体责任和自治区教育厅的监管责任,建立共同参与、密切配合、高效顺畅的工作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