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方式方法
第十条 绩效评价以各高校自评为主,自治区教育厅抽查或组织第三方机构和专家评价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总成本与总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计算投入产出比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现已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综合指数评价法,是指把各项绩效指标的实际水平,对照评价标准值,分别计算各项指标评价得分,再按照设定的各项指标权数计算出综合评价得分,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评价方法。
(六)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经费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七)衡工量值法,指以项目实施为切入点,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对不同阶段的政策绩效进行观察,评判各个阶段实现分目标的绩效,并与政策执行前后有关情况联系起来,衡量政策本身的价值和为实现政策目标所采取措施的价值。
(八)回溯分析法,指通过追踪政策决策,对原始决策的产生机制、决策内容、主客观环境等进行分析,研究导致决策失误的原因、问题的性质、失误的程度等。
(九)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百分制和五级分类制并行方式,五级分别为:优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一般(70分—79分)、合格(60分—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