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科研经费报销细则
根据《新疆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新疆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新疆大学科研经费间接费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财务规定,结合学校科研经费财务报销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科研经费日常报销要求
(一)票据要求
1.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票据,报销前应通过税务发票查询网站查验发票真伪。票据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付款单位名称应为“新疆大学”;发票应包含开票日期、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内容,大小写金额须一致,购货较多无法一一填写的,须附货物清单;开具的发票一年内报销有效;不得擅自添加、涂改、挖补票据,不得随意开具税务代开发票,不得报销与科研业务无关的票据。
2.需分类整理的票据应按规定粘贴整齐,粘贴单上须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并签字确认。
3.确因邮寄等原因遗失的票据,应提供经学院院长或主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批的票据遗失书面证明,以及经计财处处长审批的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方可报销。
4.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问卷调查等科研活动中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经学院院长或主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核的情况说明,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5.持打印的电子发票报销时须在右上角注明“此发票仅报销一次,不重复报销”,签名并写明日期,同时提供付款凭证、消费小票或其他唯一性辅助凭证;原则上仅报销三个月以内的电子发票。
(二)报销要求
科研经费的报销应按照经费预算执行,实行网上预约报账,所报销的发票及网上预约报销单由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确认,并按新疆大学经费审批权限审批。
1.设备费:科研经费购买设备须依照政府采购、固定资产报增程序办理(横向工程类项目除外)。
2.数据采集费: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在经费预算范围内报销相关支出。
3.材料费:报销的打印纸、文件袋等材料原则上应从专业文化用品店购置;劳保用品(户外衣服、鞋子、背包、眼镜、帐篷等)仅限于确需开展野外活动的项目适量购置。采购大额材料报销时须附科研处盖章的购销合同。
4.测试化验加工费:报销时应出具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不得报销个人税务代开发票,发生大额测试化验加工支出时须附科研处盖章的合同。
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原则上应经济业务完整,一趟出差、调研、参加会议、出国的所有票据一起报销,不得拆分多次报销,报销时须携带相关票据、补助单、网上预约报账单等。
(1)有正式会议通知的,报销时须携带会议通知。
(2)无正式会议通知的,报销时须携带由学院院长或主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批的调研申请,申请内容须包含起始时间、地点、调研事由、人数等。
(3)项目负责人自办会议的,报销时须携带由学院院长或主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核、科研处审批的书面申请及会议预算。
(4)邀请国外专家来访费用,报销时须附经学院院长或主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批的邀请函(邀请函中注明经费预算)和机票(或电子行程单)。
(5)出国经费报销时须附学校正式文件。
(6)调研需租车的,报销时须附租车协议、发票、收条、身份证及银行卡号。
(7)住宿票据缺失或只有单程车票的,应写明原因,可据此核算补助。
(8)出差、调研、参加会议伙食和交通补助包干使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伙食补助发放标准: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其余地区均为100元/人/天。交通补助不分地区,标准为80元/人/天。
①自带车或租车的出差、调研,伙食补助按以上标准核算,但无交通补助。参加会议时,如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不发放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②出差、调研补助单可在计财处主页“下载专栏”下载,应按照格式要求填写。
(9)出差、参会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学校差旅费(新大校字〔2015〕184号)标准执行。对于承担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教授,机票票价不超过经济舱全价,可自主选择舱位。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打字复印、审稿费、版面费、出版费、图书资料费、查新检索费、邮寄费、通信(讯)费、专利技术费、著作权登记费等均可在此科目中列支。
(1)经济业务为版面费、审稿费,而票据内容为“版面费、审稿费、发表费”以外字样的发票,须提供录稿通知。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可在“印刷出版费”科目中列支。除“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外,其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最终成果出版费不得在“印刷出版费”科目中列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论文发表版面费也不得在“印刷出版费”科目中列支。
(3)科研项目应在规定限额内报销通信费。只报销每月实际消费发票,通信费电子发票须附缴款收据。充值卡及预交发票不予报销。
7.劳务费:经济业务应遵循真实性原则。劳务费标准应根据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合理确定。
8.专家咨询费:邀请专家产生的咨询、评审费用,报销时须附由学院院长或主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批的邀请函(邀请函中注明经费预算),专家咨询、评审费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应标准核算。
9.科研合作费:在预算或合同金额内,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支付,不得使用税务代开发票报销。
10.其他支出:直接费用预算中未列支的其他研究费用,如发生实验室改造费,在有预算的前提下,按照学校规定进行招标和审计。
11.管理费、间接费:纵向项目的管理费或间接费按申报时的经费预算执行,单独入账的纵向项目间接费由计财处按比例提取管理费;横向项目的管理费或间接费按照新疆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12.绩效支出:纵向项目立项且间接费到账后,即可发放50%的绩效(由科研处统一制表),项目按期保质完成的,扣除支付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后,提供项目委托方和科研处出具的结题证明,可发放剩余绩效。项目未按期完成或完成情况较差的,剩余绩效资金纳入学校的科研管理与发展基金。横向项目结题后,提供项目委托方和科研处出具的结题证明,方可发放绩效。
13.间接成本:设立间接费用,且间接费用单独入账的纵向课题的间接成本按新疆大学科研管理办法执行,间接成本金额经科研处审批后,由计财处转入学校基金。
(三)其他报销要求
1.为提高工作效率,在网上预约报销科研经费时,票据金额必须累计至2000元以上。
2.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报销时,原则上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
(1)在职教职工应通过新疆大学计财处个人收入网上申报系统“校内人员其他工薪收入”填报。
(2)校外人员应通过新疆大学计财处个人收入网上申报系统“校外人员劳务申报管理”填报;或自行开具税务发票后,通过网上预约系统“日常报销”中“劳务费”、“咨询费”或“绩效支出”填报。
(3)在校学生应通过新疆大学计财处个人收入网上申报系统“学生酬金发放管理”填报助研津贴,或自行开具税务发票后,通过网上预约系统“日常报销”中“劳务费”、“助研津贴”填报。
3.新疆大学在职教职工原则上需要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支票,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购买公务机票。如果同一天至同一地方的普通机票价格低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的,可就低购买普通机票,报销时携带打印出的截屏图作为附件。
4.除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野外调研(附预算)、出国费、对公电汇或转账较大金额的版面费、材料费、会议注册费、合作费等,原则上不予借款,如有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计财处将从项目负责人工资或课时费中扣除。
5.国家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的项目结题验收时,按验收规定须提供票据复印件。项目负责人报销前须自行扫描(或拍照)所报销发票,留存电子版并注明报账日期,以备结题验收使用。
6.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参照《新疆大学科研结余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科研经费开票、入账流程
(一)科研经费入账流程
属批量到账的纵向科研项目,由科研处提供项目清单、审核预算,计财处据此设置项目、录入预算,科研处在收入记入科研项目后,发布经费到账通知;属单个到账的横、纵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供合同、横向项目备案表或纵向项目立项表、经科研处审核的预算,计财处据此开具发票、设置项目、录入预算,并在收入记入科研项目后打印到账通知。
(二)科研项目开具发票流程
原则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项目、与企业联合申报的纵向项目,须经费到账后才能开具发票;如确需提前预借发票的,可携带科研项目合同、立项表、计财处主页下载打印的新疆大学计财处增值税借票申请表,按借票流程预借,借发票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将从项目负责人工资或课时费中扣除。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不需要开具发票,计财处提供银行进账单加盖财务专用章作为收款凭据。
三、科研经费网上查询
(一)登陆新疆大学计财处主页可查询相关财务制度、政策法规、服务指南、下载专栏、通知公告。
1.科研项目明细账、通用决算表查询及打印操作流程详见新疆大学计财处主页服务指南。
2.个人收入发放须知、个人收入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指南详见新疆大学计财处主页服务指南、下载专栏。
3.网上预约日常报销、差旅费报销和借款,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新疆大学计财处主页服务指南。
(二)登陆新疆大学计财处主页快捷通道“财务信息综合”查询科研经费来款、科研项目明细账、科研项目通用决算表、科研经费往来账。
(三)登陆新疆大学计财处主页快捷通道“个人收入网上申报系统”,可以查询科研项目余额。
(四)登陆新疆大学计财处主页快捷通道“网上预约报账系统”可以查询科研经费相关制度,科研项目余额、额度(2014年以前立项的科研项目除外)、待修改业务、已提交业务、已完成业务。
四、2017年1月1日以前立项的科研项目有关支出适用老办法,2017年1月1日以后立项的科研项目有关支出适用新办法。
五、本细则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