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避免个人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现金、办理现金预借手续和携带现金的风险;减少单位现金支付,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方便单位公务支出用款,提高单位现金管理和报销的工作效率,促进惩防体系建设,学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库[2008]20号)、《关于推进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00号)、《关于实施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新财库[2012]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卡,是以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个人名义开立,是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信用卡。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三条 公务卡在性质上属于个人卡,实名制管理,持公务卡的教职工个人自行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其具有相应的支配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务卡的适用范围: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购买支出。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五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为学校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分行营业部。
第六条 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费短信提示、免担保和到期免费换卡,具有其他普通信用卡的所有功能,存入信用卡的资金不计利息,没有储蓄功能,收费标准以发卡行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凡学校正式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均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个人申请、部门审核、银行办理”的流程向学校指定的发卡银行申领公务卡。
具体申领程序: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审核盖章后的证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计财处,计财处再交由人事处审核确认并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公务卡领用人员推荐表》上盖章后,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程进行审核申报,通过邮寄发卡给教职工个人。
第八条 凡有教职工新增、调动、退休时,计财处根据人事处的通知将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做相关调整工作。持卡教职工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要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第九条 公务卡遗失、挂失手续费和换卡费需持卡人自行承担。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个人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计财处及时维护公务卡相关信息。
第十条 持卡人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如手机号、电话号码、任职部门、单位地址等)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一条 公务卡透支消费额度按发卡行规定执行,一般人员为1万元,科级干部为2万元,处级干部为3万元,厅级领导为5万元。个人资信出现“不良信用行为”而导致无法正常开卡的,按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调增信用额度时需向计财处和银行进行申请,审核同意后方可增加信用额度,临时调增额度的,到期应及时恢复原额度。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银行对账单、手机短信、ATM机查询、营业网点查询等多种方式,查询计财处是否完成报销还款。发卡行会按月向个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
第三章 公务卡的支付与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卡的使用不改变现行的财务报销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持卡的教职工仍应履行学校原有的预算申报、审批等事前审核程序,在办理事前审批以后,不预借现金,直接在公务卡透支额度范围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报销凭证(发票等)和银行卡刷卡凭证(经教职工签名的POS机票和购物小票),按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公务卡结算资金的报销。公务卡刷卡凭证一旦遗失将无法重新打印。没有刷卡凭证计财处无法提取公务卡消费信息进行核实。如果不慎遗失,持卡人应根据短信提示、消费账单等向计财处提供该笔交易的卡号、消费日期、金额等信息办理报销。
第十六条 对于应由学校报销的公务卡透支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持卡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到期日10个工作日前到计财处报销。因持卡人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的影响,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也可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到期日前,自行先将透支消费支出的费用存入公务卡内,到计财处报销后,属于公务消费的支出,由计财处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教职工个人承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银联签购单、消费清单明显不符的;
(二)因不及时报销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循环利息和滞纳金;
(三)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的;
(四)消费后无发票、银联签购单和消费清单的;
(五)个人消费行为;
(六)使用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发生的手续费及利息由持卡教职工工个人承担;
(七)不符合规定的消费和超出报销标准的部分;
第十八条 公务卡刷卡消费后遇退货,持卡人应主动将商户退款交回计财处,计财处应及时办理向零余额账户退款的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从公务卡制度实施起,凡具备使用公务卡条件的零星公用支出原则上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通过公务卡划转借款和报销经费,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凡本办法中所列公务支出结算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支付结算。
第二十条 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四)其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财务部门批准,并且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上级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