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新政发【2025】72号》文件政策的温馨提示
全校各位教职工:
为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新政发【2025】72号)。根据新政要求,符合条件人员需通过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享受减征优惠,新政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仅适用于2026年度及以后的所得;2026年度所得对应的优惠,务必在2027年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逾期未申报将无法追溯享受该年度优惠。
请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相互转告,确保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若您身边有符合条件的同事,也欢迎协助告知。联系电话:0991-858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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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计财处
2026年1月7日